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中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及相关活动。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领导,将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延伸。第六条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鼓励和支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促进固体废物合理利用,研究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10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研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研成果转化。

鼓励利用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科研成果转化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一条鼓励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墙体材料目录和生产规模的,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粘土砖。除历史文化保护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墙体不得使用粘土砖。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拨款、补助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鼓励农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部门、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推广应用的信息交流、统计和信息披露工作。的新型墙体材料。宣传教育,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中的问题。

墙材改造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墙体材料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公布、调整本省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生产符合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自治州。材料产品标识。第二十条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时,应当提供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保证书、生产规模等资料。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并报省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用于认证。

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型墙体材料鉴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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