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处罚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处罚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设活动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支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能环保,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阻碍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第二章建筑许可证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除的,拆除进度应当满足施工要求;

(四)施工企业已确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到位;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撤销。

第十条在建建筑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维护和管理。与法规。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工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暂停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及时的方式。因故超过六个月不能按期开工的,须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二节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从事相关建设活动必要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分为不同类型。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设工程承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商。

本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过程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贿赂、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包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授予合同,费用协议必须符合招标法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节:分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承包,不适宜招标承包的工程可以直接承包。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并提供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标准和方法等内容。评标的内容以及开标和评标方法。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和比标,在具有相应资格的投标人的基础上选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中标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承包单位将招标承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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