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的18个问答知识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的18个问答知识)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18问问答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安装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用于预防和扑救建筑物(构筑物)火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设备设施的总称。下面,我就与大家分享一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的问答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的18个问答知识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的18个问答知识)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的准入条件是什么?

答: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技术服务活动。

如何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答: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技术服务工作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消防设施。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和规划布局要求的,可以颁发许可证。

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维修建筑符合维修用灭火器种类、数量要求,且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1名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5名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修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建筑(构筑物)消防员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以上技能等级不少于30%;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记录;

(二)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修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名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六名以上;

(五)操作人员取得建筑(构筑物)消防员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以上技能比例不少于30%;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日前三年内从事过不少于20次工业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检查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防火设施有哪些?

答: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什么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的法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从业人员?

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技术服务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技术服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和管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资质和资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指南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公安部令第119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必须提供消防证明文件检测机构及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并考试合格的个人,可以申请职业资格: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消防行业初级以上专业资格。

如果检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向消防机构报告?

答:检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持有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情况。持证明文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

执业人员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技术服务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任职吗?如何申请到其他检验机构工作?

答:不可以。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任职。

符合条件的检查人员需要调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劳动手续,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变更职业资格证书。省公安厅消防局应当登记并公布报告。

对检测机构的技术总监和项目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检测机构应有1-2名技术负责人,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并对检测结论进行最终审查和确认。技术负责人应当是取得专业资格并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测计划,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指定至少两名以上从业人员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取得专业资格并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同一委托检测事项,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

委托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时应注意什么?

答:检测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接业务,并依法与委托人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对象、检测项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派对。委托人与检测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委托人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实。现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政策和标准执行。

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何出具检测报告?

答: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提供技术服务的检测机构应当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现场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账号将被暂停:

(一)不再符合资格的;

(二)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

(三)涉及资质许可事项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检测机构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存在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

哪些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违规行为应受到严厉处罚?

答: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严肃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取消其资格和资格:

(一)未经现场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

(二)未对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检测并判定合格的;

(三)对未安装、调试消防设施的建设项目出具验收报告;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质许可证,超出许可证范围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取消执业资格:

(一)对《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 32/186)A级检验项目(重点项目)作出错误判断的;

(二)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情形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两次以上的;

(三)出具不准确的检测报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资格、资格的行为。

某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已被依法吊销资质。我还可以再次申请吗?申请资格、执业资格时出现欺骗行为怎么办?

答: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被依法撤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资格的,撤销其许可,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检测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如何加强内部管理?

答: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控制检测流程,加强对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原始检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对象图像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

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技术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不准确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违反检测程序,减少检测内容,降低检测质量的;

(四)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

(五)在许可区域外或者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检测活动,或者聘请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六)恶意串通、垄断经营、故意降价、哄抬价格,特别是碎片化测试、价格联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转包或者转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八)利用检测变相为委托单位介绍、指定、指定消防工程建设、维护单位或者消防产品的;

(九)检测资质许可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发现违规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怎么办?

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鼓励社会公众对检测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对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非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撤销相应资格和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不真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撤销相应资格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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