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制定本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和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历下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市中区、淮阴区、天桥区。具体管理工作。

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技、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城市管理执法、市政公用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及建筑节能管理。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应当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建筑节能发展以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建筑延伸。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发、生产及推广应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与应用第六条本市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

(一)粉煤灰砖、烧结煤矸石多孔砖、烧结黄河淤泥砖;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

(三)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八条禁止生产、使用无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生产、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含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放射性物质,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十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设施。

已建粘土砖窑(场)占用耕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逐步调整、复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占用非耕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其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土地。墙壁材料。第十一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章丘市城市规划区、平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在济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和商河县城市规划区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除前两款规定的地区外,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中,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第十二条在本条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地区,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建筑工程设计中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不得改变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允许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墙体施工完毕后,但在进行墙体装饰或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核实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返还预付的新建墙体专项资金材料。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五日内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退还或不退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第三章建筑节能管理第十四条本市推广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一)节能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新技术及产品;

(2)节能门窗保温、隔热、密封技术;

(3)集中供热、热电冷联供技术;

(4)采暖及采暖系统温度控制及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和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着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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